大专变“本科”,女子用假文凭入职遭拒后索赔被驳回
大专变“本科”,女子用假文凭入职遭拒后索赔被驳回
大专变“本科”,女子用假文凭入职遭拒后索赔被驳回
女子使用假文凭(jiǎwénpíng)入职,公司发现后入职流程被(bèi)终止。女子起诉索赔被法院驳回。
苏州的张某(zhāngmǒu)应聘某公司质量(zhìliàng)工程师时,在简历中虚称(zhōngxūchēng)自己是本科学历并通过面试。公司向其发送的聘书中明确,张某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张某也表示同意。
然而,次日(cìrì),公司核实发现张某提供虚假本科(běnkē)学历证书,于是终止了她的入职流程。张某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成立,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jiěchú)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张某承认自己实际是大专(dàzhuān)学历,因觉得文凭限制发展才购买假证,坚称自身能力能胜任岗位(gǎngwèi)。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指出,张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违反(wéifǎn)双方(shuāngfāng)约定、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等(děng)费用,依法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bùf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bóhuíshàngsù),维持原判。
“诚信者,天下之结也(yě)。”内诚于心,外信于人,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诚信是君子的(de)行为准则之一。在职场中,诚信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yīngdāng)共同遵循的做人行事之本,是职业活动中必须(bìxū)遵循的行为准则。伪造学历虽可能求得一时的工作机会,但终究需要为个人的失信行为买单(mǎidān)。
本案审理有助于规范公民诚信求职的意识,引导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恪守诚信,如实(rúshí)向用工单位(dānwèi)提供个人信息。
同时,本案对用工(yònggōng)单位解除伪造简历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支持,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zhōng)恪守诚信,对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求职(qiúzhí)氛围、安定有序的用工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人社部与(yǔ)最高法《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九条规定(guīdìng):“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yuánzé),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děng)与订立劳动合同(láodònghétóng)直接相关的基本(jīběn)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rén)社部、最高法院《关于联合(liánhé)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中就发布了一个因虚假学历导致解雇的案例:
2018年6月,某网络(wǎngluò)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de)网络技术人员1名。
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tíjiāo)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qiāndìng)了劳动合同(láodònghétóng),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
2018年(nián)9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de)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自己(zìjǐ)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
网络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解除(jiěchú)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láodònghétóng)。
赵某不服,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网络公司(gōngs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本案中,“计算机工程专业(zhuānyè)”“大学(dàxué)本科学历”等情况(qíngkuàng)(qíngkuàng)与网络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工作(gōngzuò)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赵某在应聘(yìngpìn)时故(gù)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lǚlì),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网络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hétóngfǎ)》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láodòngzhě)时(shí),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de)其他情况(qíngkuàng);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xiāngguān)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条明确规定了劳资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láodòng)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de)规定,劳动者(láodòngzhě)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láodònghétóng)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算是(shì)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一段时间,劳动者欺诈行为一旦(yídàn)被用人单位发现,用人单位仍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最直接的后果是无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还会严重损害个人的职业信誉,影响未来的职业发展。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官网(guānwǎng)、人社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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